10月27日,“第三届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理论检视”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万合研究院联合举办。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北京社会科学院、高雄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来自地方司法机关和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研讨会分为开幕式及两个主旨演讲。主旨演讲的主题为“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下设“企业犯罪的内涵理解与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问题”与“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两个单元。
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主持。黄晓亮教授介绍了“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理论检视学术研讨会”的往届成果与议题内容,对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报告,并对与会专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教授在致辞中强调,企业犯罪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企业犯罪的治理却可能面临严重的负外部效应。企业犯罪治理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与配合,也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梦晗律师对论坛的召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赵梦晗律师指出,在合规改革的背景下研究企业认罪认罚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实践导向。企业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企业犯罪的内涵理解与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问题”,本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曾粤兴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袁彬教授进行了主题报告。
时延安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企业的基本权利与诉讼权利”。时延安教授认为,企业的基本权利包括经营自主权、法人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和企业平等权。这些权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需要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探讨企业的认罪认罚问题时,时延安教授从诉讼权利的角度强调,刑事司法活动不能侵犯企业的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辩护权,而合规整改是企业自治的表现,不仅具有程序意义,更体现了实体意义。企业合规整改并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罚,是行使辩护权利的一部分。同时,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能违背企业的利益和投资人的意志,不能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北京师范大学郭理蓉副教授围绕时延安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
袁彬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内外关系视角下企业人员经济犯罪的认定依据及其反思”。袁彬教授以案例为切入,围绕企业内外部关系的划分以及其对经济犯罪认定的影响展开报告内容。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利益有其重要性。企业既有内部关系又有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涉及企业治理和财产关系,外部关系包括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区分内外关系的价值在于保护企业的法益、清晰行为的实质、以及遵守经济犯罪构成要件。袁彬教授随后探讨了将企业外部关系作为经济犯罪认定依据可能引发的问题,包括法益定义的变化、职务行为界定的模糊、以及对企业内外法际关系的混淆。为了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袁彬教授建议恪守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内部关系,并限定经济犯罪构成要件。最后,袁彬教授提出了辅助判断的方法,即在需要时使用企业外部关系辅助判断企业的法益和行为人的职务便利。这一方法要求分别判断、客观判断,以保持刑事责任判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何庆仁教授、北京盈利律师事务所马超、中国政法大学孙道萃副教授围绕袁彬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本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主持,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吴俊毅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蔡孟兼副教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一部主任姚伟检察官进行了主题报告。
吴俊毅教授报告的主题是“经济刑法案件被告人认罪与妥速审判”。 首先,吴俊毅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领域,对检察官或法院功能管辖的讨论大多聚焦在经济刑法的概念范围上面。而经济犯罪是整体犯罪现象当中所匡列出来的一个群组,经济犯罪及其对抗的最大利益都是在于钜额的损害金额。与此相对,经济刑法是对于经济犯罪的反应,经济刑法必须要透过有效率的刑事诉追实现。通过比较自白与自首在台湾地区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吴俊毅教授认为,被告认罪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追机关调查时自白。同时,经济刑法案件多涉及到重大的犯罪构成要件。若是有被告的自白,一般可按此依据台刑法第57条第10款作为减轻量刑事由或者根据特别规定,据此作为减轻量刑事由或者免除刑罚事由。但是,经济刑法案件因为财损金额庞大、受害者众多、具高度专业性与事实复杂程度高,相对应下,有比较高的不法内涵,以及比较高的法定刑。所以,不得宣告缓刑,或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同时在程序上,无法改采简易程序或者协商程序,仍应依循普通审判程序审判经济刑法案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陶杨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围绕吴俊毅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
蔡孟兼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刑事一体化视阈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用与界限”。 蔡孟兼副教授首先探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政策的要求,其中包括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实现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接下来,报告人围绕企业合规不起诉政策展开思考,涉及报复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并提出应当以保护企业和恢复市场信任为中心。随后,蔡孟兼副教授继续讨论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困境,包括可能侵蚀预防再犯功能、不利于市场回归和影响法律稳定性。同时,报告人还讨论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程序法性质,涉及附条件不起诉和刑罚转向处遇;并解释了其刑法性质——不属于出罪事由而属于减轻刑罚的事由。最后,蔡孟兼副教授提出了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联、轻罪性质和容错率要求,以及企业合规措施的具体制度建构,包括内部整改、外部补偿和合理的考验期。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许波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雄副教授围绕蔡孟兼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
姚伟检察官报告的主题是“办理企业认罪认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姚伟检察官认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难度大,因企业犯罪特殊性和严格的证据要求,因而难以准确区分;第二,针对涉罪企业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认罪认罚内容以及从宽处罚的范围。第三,缺乏适用于企业的从宽规则,导致涉罪企业难以获得激励,同时陷入诉讼过程的长时间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姚伟检察官指出应当更好地结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矛盾,尤其是在程序和实体要求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包括明确认罪标准和扩大认罚的内涵,以鼓励企业合作和改进;其次,确立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的从宽体系,包括从宽程序和实体,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最后,加强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包括释法说理、政策引导、制定配套法律文书,以及主动履职,促进企业合规和社会治安防控。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王伟副检察长、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赵誉涛检察官围绕姚伟检察官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
闭幕式由北京社会科学院法治所万方博士主持。万方博士认为,在企业合规制度与概念的引入中,应当尽量做到准确。对“严惩企业放过企业家”的制度概括,“行政合规”“行政犯”等术语的翻译,均存在部分误区,应当进行适时的反思与纠正。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樊立兵副检察长在闭幕式致辞中高度肯定了与会专家的发言内容,对讨论内容高度联系司法实践,兼顾实践意义与理论深度的研究理念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樊立兵副检察长再次感谢了与会专家的光临,并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可以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度合作。
至此,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